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 2009-09-08   浏览次数: 1599

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向省政府汇报省语委工作情况,传达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督促行政机关贯彻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督促公务员带头说普通话,带头使用规范字;协调开展语言文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省委宣传部: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布置,统一要求;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

  

  省教育厅:主管省语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的教学;为全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评估工作。

  

  省军区政治部:在部队指战员中积极推广普通话,并督促、检查部队各项社会活动使用规范字。协调驻苏军事院校、武警总队的语言文字工作。

  

  省公安厅: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地名标牌、街牌、巷牌、楼牌、门牌的用字管理工作。做好本省地名审定工作。

  

  省财政厅:保证语言文字工作的所需经费。

  

  省人事厅:在公务员中做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工作。

  

  省建设厅:督促有关单位在城市及风景园林的交通路牌、站牌、标牌上使用规范字;在城市公交驾乘人员中积极推广普通话。

  

  省交通厅:在车站、码头、机场及各类交通工具上的广播员、售票员、乘务员中积极推广普通话;督促车站、码头、机场使用规范字。

  

  省信息产业厅:督促有关单位在所制作的各种软件中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省文化厅:督促各文化、艺术单位(艺术团体)在各种文艺活动中使用规范字。

  

  省卫生厅:在医务工作者中积极推广普通话,督促各医疗单位使用规范字。

  

  省旅游局:督促各旅游宾馆、饭店及旅游公司积极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

  

  省广播电视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向全社会普及语言文字知识;在广播员、节目主持人中开展普通话等级测试;检查电台、电视台的播音用语和电视屏幕用字的规范化情况。

  

  省体育局:督促所属部门及体育场馆在各种体育健身、竞技、表演活动中使用规范字。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商标、商品包装物、广告牌及牌匾使用规范字,依法对所有广告用字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用字规定情况严重的,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省新闻出版局:出版、发行一批普及语言文字知识的书籍;检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上的用字。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与语言文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