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09-09-08   浏览次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于何时实施?
  答: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什么?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注意什么?
  答: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4.国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怎样的政策?
  答: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5.国家对各民族语言实施怎样的政策?
  答: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实施。
  6.国家机关公务用语用字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什么?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8.汉语文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应当注意什么?
  答: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9.广播电台、电视台基本的播音用语是什么?
  答: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10.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是什么?
  答: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11.公共服务行业基本的服务用字是什么?
  答: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12.我国境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
  答: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3.我国境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答: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   文物古迹;
  (二)   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拼写工具和注音工具是什么?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工具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15.初等教育要学习汉语拼音吗?
  答: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1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部门是哪些?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17.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由什么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18.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怎样进行处理?
  答: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应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用语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直接对负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